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因市场波动而产生的价格差异,在开发商对于商品房的价格没有向购房人作出承诺的情形下,对于房价波动的风险应当由购房人自行 承担。如果所购买的房屋的开发商对于价格差异有承诺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果开发商在进行销售的过程中所发布的广告对于价格波动有所承诺,则需要综合证据分析该承诺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到购买证对房屋购买的决定。对于开发商超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销售商品房的,即所购买的房屋价格与开发商在房管局备案的价格存在差异的情形,开发商需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但是不一定需要向购买者等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屋买卖系开发商与陈先 生双方所自愿达成的,该行为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开发商是不需要向购买者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