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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共有车位物业要收费? 相关案件成典型案例

来源:房掌柜  整理 苏州房掌柜  2019-01-07 11:09:08阅读量:12764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越来越普及,小区停车问题成为业主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越来越普及,小区停车问题成为业主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不少物业公司对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进行出租,甚至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开辟临时车位进行收费。对于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费、应当如何收费、收益如何分配,很多业主并不清楚。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公布的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中,第一个便是有关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的案例。

物业公司 凭券索要停车费被拒绝

2015年3月,徐某、袁某共同出资购买了南通某小区的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为住宅,另一套为北广场地面的商业用房,两套房产装修后被用于经营一家咖啡馆。该小区由天宝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关物业费。2017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天宝公司联合公示了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其中北广场地面停车位停车1至4小时收费5元。

2017年7月,咖啡馆开张后,徐某、袁某向天宝公司领取了每张5元的临时停车券,加盖了咖啡馆的发票章,对前来消费的顾客发放停车券,顾客凭券驶出。截至2017年9月,徐某、袁某累计发放停车券2296张。

随后,天宝公司持2296张停车券,向徐某、袁某索要停车费,但两人辩称顾客车辆所停放的店门口道路和广场属于公共用地,并非天宝公司提供的停车场,天宝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

二审法院

驳回物业公司诉讼请求

多次索要无果后,天宝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地面停车位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并持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书,主张停车费11480元。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天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徐某、袁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地面停车位应属小区业主共有,天宝公司既无物业合同依据,也未取得小区业主授权,收取停车费没有依据,遂改判驳回天宝公司该项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案涉地面停车位设置于业主共有场地,不论是否经过规划许可,都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商根据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小区公共地面配建停车位是其应尽的配建义务,不能仅因“规划”性质本身取得地面停车位的权利。

物业公司收停车费

应有合法权利来源

既然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是否就一定不可以收取停车费呢?对此,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并非不可以收取小区地面停车费,前提是应当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

实践中,在小区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小区最大的业主,可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决定是否委托物业公司收费。

而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论基于开发商的授权或业委会的委托,物业公司所收取的地面停车费,都应当大部分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全体业主所用。

相关新闻

1. 地面停车位归属

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① 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

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

2. 地下停车位

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

3. 首层架空停车位

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4. 独立车库

这里的车库不等同于车位,属于独立的建筑物,归开发商所有。

(房掌柜整理自南通网、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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