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规定业委会成员不领取劳动报酬
业委会成员是否该有劳动报酬?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劳动报酬和津贴以及来源。
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由广大业主通过选举产生,其与业主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不宜规定劳动报酬。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业主共同事务会付出时间和精力,可以给予适当津贴。
三次审议稿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和监事委员会监事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监事委员会监事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存入专项账户
物业的公共收益应该怎么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等共有资金的管理。
三次审议稿中增加相关规定:一是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日常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存入银行专户。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共有资金,应当存入业主委员会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开设账户。三次审议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账户。
(房掌柜整理自重庆晨报、重庆日报、重庆人大网)
2025-06-2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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