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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强物业纠纷调解 人民调解协议具民事合同性质

来源:房掌柜采编中心  整理 苏州房掌柜  2020-08-05 09:00:39阅读量:76811
[摘要]意见还规范了物业纠纷调解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等纠纷;明确了为物业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要求

  日前,省司法厅、省法院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物业纠纷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应注重从退休住建干部、法官、检察官等人群中选聘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成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参与重大疑难物业纠纷调解。

  按照意见,人民调解组织将坚持定期排查与重点时期排查、普遍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村(居)每周、乡镇(街道)每月、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物业纠纷排查工作,发现一起、登记一起、调解一起,构建基层为主、分级负责、依法高效、多方联动的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见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物业纠纷的走势、特点和规律,对调解难度大、影响面较广、情况较复杂的纠纷,应及时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解。加强事前预防,对在排查中发现的规模较大或矛盾突出的纠纷,可能引发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在第一时间采取疏导、化解的同时,立即向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防止矛盾激化。

  此外,意见还规范了物业纠纷调解范围,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等纠纷;明确了为物业纠纷诉调对接的工作要求,提出建立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具体工作机制;强化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的保障,包括联席会议、业务培训、工作宣传和场地经费等内容。

  来源: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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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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