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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首套房套内面积若90平方米以下“可提可贷”

来源:  红网 苏州房掌柜  2013-06-11 09:18:01
[摘要]为了更好地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普通自住房,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将有所调整。新的调整自7月3日起执行。此外,因年度结息工作需要,6月26日至7月2日,停止受理贷款申请。

    6月9日下午,记者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了更好地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普通自住房,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将有所调整。新的调整自7月3日起执行。此外,因年度结息工作需要,6月26日至7月2日,停止受理贷款申请。

  首套房套内面积90平方米以下“可提可贷”

  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60%

  根据新的政策,对首次购房,且购买套内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不含二手房),达到最低月缴存额及符合还款能力规定的,贷款额度可达总房款的80%,并执行“可提可贷”政策。在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及贷款比例前提下,可贷款额度提高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与贷款额1:1000的比例。

  除对购买首套中小户型房屋的贷款政策放宽之外,对二次购房的贷款政策将更为严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第二次申请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提高到6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信用记录影响贷款申请

  列入“黑名单” 5年之内不予贷款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的信用记录也将影响贷款申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个人信用卡(含贷记卡、准贷记卡)透支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有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无还款记录,或累计14次以上(含14次)逾期记录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透支额在1000元内(不含1000元)虽有上述情况,但透支款项已全部结清的,按规定贷款额度下浮10%受理其贷款申请。个人助学贷款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已结清或因信用卡年费造成逾期的,不受该项限制。

  符合长株潭异地贷款政策规定,在株洲购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和配偶至少应有一方工作单位或户口在株洲地区。

  对于借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的,将被列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黑名单”,5年之内不予贷款,1年之年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操作细则

  一、信用良好借款人贷款差别化政策执行标准

申请住房贷款次数
购房类型
借款人住房情况
购房套型建筑面积
(单位:
平方米)
最高贷款比例
月缴额与贷款额比例
提取政策
特别
政策
房款未付清
房款已付清
首次贷款
购买期房、现房
无住房
购房
90以下(含)
80%
50%
1:1000
可提
可贷
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最高额度45万元
提后
不贷
购买非成套住宅的可申请贷款
无住房
购房
90(不含)-180(不含)
70%
50%
1:500
提后
不贷
夫妻双方正常缴存公积金最高额度45万元
已有住房购房
180以下(不含)
70%
50%
1:500
提后
不贷
购买二手住房
不区分情况
180以下(不含)
70%
1:500
提后
不贷
购买保障性住房
无住房
购房
90以下(含)
80%
1:1000
可提可贷
90(不含)-180(不含)
70%
1:1000
提后
不贷
自建、翻建、大修住房
不区分情况
不受面积限制
50%
1:500
提后
不贷
商转公
不区分情况
180以下(不含)
50%
1:500
提后
不贷
不超过贷款余额
二贷
期房、现房、二手房、房款付清、自建、翻建、大修、商转公等所有类型
不区分情况
180以下(不含)(自建房不受面积限制)
40%
1:500
提后
不贷
利率1.1倍

  (一)以下情况不予贷款:

  1.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非成套住宅的。

  首次购房申请人购买非成套住宅不受该项限制

  2.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含)住房的。

  自建住房及自建住房二次交易不受该项限制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已累计使用过二次住房贷款的(其中一次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可提可贷”指同套住房购房提取后可以申请贷款,但贷款后只能提取还贷。

  “提后不贷”指同套住房购房提取后,不予贷款(取消提取一年后可贷款政策),贷款后只能提取还贷。

  2013年7月3日前已购房提取,按原政策可贷款的仍可申请贷款,7月3日后购房提取的,同套住房不予贷款。

  二、首次购房优惠政策审查标准

  1.核实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出具购房地及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缴款收据,依据市房产局在中心备案的证明、收据的格式及预留印鉴对申请资料认真核对,防范伪造行为。

  工作单位在外地的,由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及缴款收据,共同借款人(含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及缴款收据,由中心工作人员通过114或官方网站查询联系电话后核实并记录在案。

  2.核实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3.核实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无贷款记录,无购房、还贷提取记录,若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信用报告中内无住房贷款记录,但有还贷提取记录,则视为已有住房贷款,按二贷政策执行。

  三、借款申请人信用逾期状况执行政策标准

类型
逾期金额
逾期情形
逾期次数
执行政策
个人
贷款
不限
无还款
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
不予贷款
不限
还款不足
累计14次以上(含)
信用卡
(含贷记卡、准贷记卡)
1000元以上(含)
无还款
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
不予贷款
还款不足
累计14次以上(含)
1000元以内(不含)
无还款
连续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
透支款项已全部结清的,按规定贷款额度下浮10%受理。
还款不足
累计14次以上(含)
卡费
不限
不限
视为正常
个人助学贷款
不限
不限
不限
已结清贷款的,视为正常

  (一)准贷记卡在信用报告还款记录中显示1、2为正常还款记录,显示为3以上(含)则为逾期记录。

  (二)凡因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问题的,须从中心系统打印还贷流水,并签字、盖章确认后,再认真斟酌。

  四、规范异地贷款受理条件

  符合长株潭异地贷款政策规定,在株洲购房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工作单位或户口在株洲地区。

  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借款申请人填报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在审核中如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证明,严格按《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处理。

  六、执行时间

  政策调整规定自2013年7月3日起执行。因年度结息工作需要,2013年6月26日至2013年7月2日,停止受理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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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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