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贾康的论述看似主张、符合公平正义,但却“指鹿为马”,因为他认为应该开征的税种根本不叫“房产税”,充其量只能称之为:豪宅税。何谓“房产税”?顾名思义,是以房产之有无作为课税标准,基本上是“认房不认人”的,只针对豪宅或拥有多套房的人课税,不但名实不相符,更将造成稽征与认定的多重障碍,消费者势必采取诸如“假离婚”等各种避税手段,最终导致政府投入的人力比收上的税还要多,其结果是扰民、劳民而伤财,完全无法落实政策所希望达成之目的与效果。
房房皆课税才是“房产税”
因此,我认为房产税应回归其本质,即“以房为本”。而避免殃及无辜的方法是采渐进式税率之调整手段——以家庭为认定标准,只准许一套为自用,给予优惠税率,第二套以上则视为营业用(包括出租或闲置),给予一般税率。如此一来,房房皆课税,认定与操作简单,加之所费不多,使避税诱因不足,并可相当程度补充地方税收,从而抑制其卖地冲动,方为房产税可长可久之策。
那么房产税何时会大范围铺开实施呢?我看明年上半年之前,可能性并不大。
2025-06-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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