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装修纠纷,车位也是维权的焦点之一。
一些楼盘曝出开发商(物业)公然售卖小区车位,有些楼盘虽没售卖车位,但出现住宅车位混停的问题。
周争锋律师认为,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购房合同中对车位、车库权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认定归开发商所有权。基于人防车库的公共功能属性,应认定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投资兴建人防车库的,可以依法享有对人防车库进行使用、管理与收益的权利。但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其归属由买卖或租赁双方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租赁等方式约定,严格地讲没有房产证的车位不能进行买卖。
至于,商业、办公、学校能否共享住宅停车位,这是新生事物,具体法律规范有待探讨,权利主体经过一定的流程同意后可以。小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享停车资源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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