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发布通告,为了规范罗湖城中村更新改造,维护城市更新正常秩序,保护股份合作公司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现有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明确限制开发商擅自进入城中村开展城市更新活动,以及股份合作违反审查备案规定自行选择合作方。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通告做出4点规范:一、未经过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以及经过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确定的合作方的,开发商不得进驻未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城中村开展城市更新活动。
未经审查备案,开发商擅自进驻城中村开展意愿征集,签约安置补偿等活动的,属于违规行为,由街道办依法予以取缔。
二、股份合作公司违反审查备案规定自行选择合作方的,其申报的城市更新计划不予批准;擅自进驻的开发商不得作为合作方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三、与未经备案审查的房地产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引发法律后果,由签约人自行承担。
四、区纪委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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