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工作,明确核查及处置的程序、职能分工和具体要求,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启动了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相关政策的修订工作,并于近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通告。记者了解到,《规定》进一步在拆除范围内权属认定的程序简化、历史用地处置的资料要求、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审批之间的流程关系等方面进行修改优化。
城市更新项目推进过程中,往往需要依据现行政策进行土地、建筑物的确权。为加快项目实施,本次《规定》修订过程中,为保证政策条款的清晰、实用、可操作性,一方面删除了不涉及程序简化、无需核发处理意见书的相应条款(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落实、旧屋村范围认定),可直接按现行政策办理;另一方面对于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政策及国有已出让土地上的无报建手续的建筑物,《规定》进一步做好与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衔接,明确了可简化的具体手续。
关于历史用地处置范围,《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 “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未进行补偿”,主要是指未签订征(转)地协议或已签订征(转)地协议但土地或建筑物未作补偿的土地,但对土地及建筑物均作过补偿的、或者已进行部分补偿的,不纳入历史用地处置范围。另外,对于征(转)地协议中明确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再补偿的情形,《规定》明确此类情形不属于“土地或者建筑物未作补偿”。同时,本次修订中,为简化历史用地处置与更新单元规划间的流程关系,《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历史用地处置审批流程不再与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流程交互,历史用地处置申请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历史用地处置意见,更新单元规划审查时结合历史用地处置情况进行审查。
据悉,《规定》属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的配套政策之一,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的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来源:深圳商报 江南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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