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简称还贷委托提取),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委托公积金管理机构和贷款银行,在其按月偿还住房贷款后,于每月1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据其按月偿还贷款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直接划转到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实现了借款职工逐月提取公积金的功能。
还贷委托提取的广泛覆盖、提高效用、就近办理和便民利民等优点得到了职工的青睐,进一步减轻了职工的还贷压力,消除了职工因还贷和提取多次跑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现象,全面提升了公积金使用效能。还贷委托提取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中应当优先委托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
借款职工签订还贷委托提取协议后,具体流程是借款职工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于次月的18日实施委托提取,类似于“报销制”。此外,公积金管理机构只负责为委托人提取公积金,并不承担还贷的任何责任,委托人应及时关注银行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内资金留存情况,以免因资金不足而产生逾期。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3.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4.银行指定扣款还贷的银行存折(卡)原件。
生效时间
1.协议于签订后的次月生效;
2.借款职工签约须本人到现场。如一户家庭中有多人需签约同一笔还贷委托提取业务的,应当同时到场办理,并提供与借款人
的关系证明(仅限配偶或同一户号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原件、复印件各1份。
友情提示
1. 公积金管理机构于每月1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从个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提取公积金划转到银行指定扣款还贷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因此,请勿在每月17日、18日办理公积金转移、委托变更、委托解除等手续。2. 当月总的委托提取额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有多人委托的,按借款人、配偶、与借款人同一户口簿内直系亲属(含配偶)为序提取],且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缴存地规定的留存额。
办理地点
1.借款职工可至公积金服务大厅进驻的贷款银行窗口或贷款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签约。
2.由于年底是业务办理高峰时段,建议借款职工就近选择贷款银行网点办理签约手续。具体网点可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
szgjj.gov.cn->“便民查询”->“受理网点”->“还贷委托提取受理点”中查阅或咨询热线12329。
2025-06-2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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