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中心提醒,申请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家庭确认登记后两年内不得再变更其他保障方式。
2012年度老城区公租房进入配租确认阶段。市住建局昨天下发相关公告,提醒已经经过审核取得《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并核准配租公租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于9月10日至14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受理窗口签字确认参加配租摇号,逾期将参加下一年度配租摇号。
据介绍,2012年度苏州市城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为6月30日前在各街道受理窗口申请,经审核取得《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并核准配租公租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在本次配租范围。具备配租资格的低收入无房家庭,如要求参加本年度公租房配租摇号,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资格核准单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2012年度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地址位于沧浪新城晋源桥桥堍,为高层建筑,套型有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三种。具体的房源配置方案和摇号方式,将根据确认登记“参加本次摇号”的家庭数量、房源最终筹集等情况确定,并在正式配租摇号前向社会公布。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参照市场价格、体现保障功能”的原则。政府提供的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租金为住房市场同类地区、同类住房平均租金价格的70%左右。对低收入家庭承租的,按市场平均租金50%左右的比例确定。
市住房保障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申请家庭办理配租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家庭确认登记后两年内不得再变更其他保障方式。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低收入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内继续领取租赁补贴,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其间,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到期的,须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已配租的公租房同时取消。如果申请家庭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二年内不再受理弃权家庭除租赁补贴外的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据悉,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承租,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住房管理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相关情况市民可登陆市住建局政务网(www.szjsj.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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