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拿了钥匙后从来没住过,却一直在“默默”漏水,楼下一户人家饱受漏水之苦,最后连地板、门套、踢脚线等都因水腐蚀受损。
原告邹某和被告林某是某小区的相邻业主。邹某住五楼,林某住七楼。邹某将其房屋非毛坯完毕后,于2011年上半年入住房屋。林某于2010年领取了房屋钥匙后并未入住。
2011年12月的一天,邹某发现自己房屋内电路跳闸停电。经维修和检测,发现是因渗漏水导致电线受潮引起。物业管理人员等经过检查后,发现水是沿着六楼住户的厨房封管内部漏到邹某家的,而水则来自于林某房屋内。为此,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69052元。
法官认为,被告应当对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庭根据损失的评估结论,判决被告林某赔偿原告邹某损失36376元。
法官介绍说,本案被告对于房屋内发生漏水具有过错;被告房屋内的积水渗漏到了原告邹某房屋内;渗漏水的腐蚀造成了原告相应财产的损坏;原告财产的损坏与漏水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成立,被告应当对漏水造成的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