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名乱用最高可罚10万元、企业名称不得用作标准地名、公交站台名称怎么用有明确规定……日前,《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通过审议,将于7月1日起施行。对照2009年施行的《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力度也更大。
楼盘名使用应前后一致
根据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标注的项目名称以及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应当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开发商对所开发的同一个楼盘,在广告上是一个名字,在房产证上又是另一个名字的做法,将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负责人表示,在7月1日前,对不符合地名管理规定的,按《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进行处理,7月1日以后将按照省《条例》执行。
省《条例》对标准地名使用范围也作了相应明确,在“涉外协定、文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合同、证件、印信;地名标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的,都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企业名不得命名地名
省《条例》明确,“禁止使用当代人名、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和外文音译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企业名、商标名、产品名命名地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这项规定,对保护本地地名历史文化特色、减少外来文化侵蚀、杜绝不良影响、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交站名应使用标准地名
省《条例》首次对公共汽车站站名的命名作出了规定:“一般应当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命名; 当地标准地名不足以明确指示该站地理位置信息的,可以使用风景名胜区、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名称命名。”同时,还规定有关部门在命名前,“应当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批准后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规定出台后,我市现有公交站台大量使用企业名称、非标准地名的状况将有望得到纠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为进一步推进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序管理,省《条例》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将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在命名、更名前,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以有效减少地名命名、更名的随意性和地方长官意志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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