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孟娜娜与丈夫正在协商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夫妻双方对于这套房子有了不同的意见。丈夫认为,房子的前身是他们单位的公房,一直以来也是他承租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离婚时没有孟娜娜的份。孟娜娜当然不同意,买房子的钱是夫妻俩多年共同积攒的,怎么能算丈夫的个人财产呢?因此她咨询专家:丈夫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公房,她能不能分?专家点评:孟娜娜丈夫所说的理由并不成立。在房产证上没有名字,并不能说明孟娜娜就不是房子的共有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孟娜娜夫妇的房子尽管是丈夫婚前就承租的公房,但是他们婚后用共同财产买下了产权。按照法律规定,尽管房子登记在丈夫一个人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孟娜娜有权分割。当然,房子只有一套,他们只能一人获得房产,然后把房产价值的一半折算成钱,补偿给对方。至于谁要房子,谁要钱,就靠他们二人协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