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出让现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出让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出让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出让活动前终止出让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出让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3. 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八)竞得人按规定付清全部出让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九)竞买人为参与出让活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论竞得与否均由竞买人自己负责。
(十)出让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重新组织出让。
(十一)参加出让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二)其他事项。
1.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不接受电话、邮寄和电子邮件竞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