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经鉴定为危险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的建筑,校舍、酒店式公寓、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将均可作为市场主体工商注册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了。近日,由市工商部门起草,经市政府相关会议通过的《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意见》出台,以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注册便利化,方便大众在家创业。
据苏州市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个“意见”将使一些从事不需要实体店铺行业经营的企业大幅得益。根据该“意见”确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届时,市民可登录苏州市工商局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网站或注册窗口咨询了解。
五类建筑物可作为企业住所登记
●第一类是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用房、人防工程、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等非居住类建筑
●第二类是校舍、酒店式公寓
●第三类是城镇住宅
●第四类是城镇独立住宅,即独门独户的住宅
●第五类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中,城镇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登记为首次放开
住宅里办企业并不改变房屋性质
自上世纪末至今,为满足我市实施多轮民营经济腾飞战略的需要,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在法律框架下创新企业登记流程,提升申请人便利度,放宽放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以让每个与苏州发展需要相符合的项目尽早尽快落地。2014年,国务院启动商事制度改革后,更是迅速贯彻落实,从“三证合一”到“一照一码”、全程电子化登记等,每项措施按时落实到位。至今,全市市场主体已经超过100万户,数量居江苏省地级市首位。此次出台这一“意见”,是一些因受创业场地资源制约的投资者的利好。
近年来,苏州市民发展经济的意识日益强烈,对住房的要求已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还喜欢把住房改造成经营场所。以往,我国工商登记上对“住用商”设立的门槛较高,不仅要符合各项法律规定,还需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和邻居的同意。2010年7月江苏省实施的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凡是住宅性质的建筑,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此次出台的“意见”,对在以下五类建筑物中创业的人,放低了门槛,规定可作为住所登记。
第一类是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用房、人防工程、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等非居住类建筑;第二类是校舍、酒店式公寓;第三类是城镇住宅;第四类是城镇独立住宅,即独门独户的住宅;第五类是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中,城镇住宅、城镇独立住宅、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为首次放开。
在放开的同时,“意见”对在城镇住宅和城镇独立住宅、农村宅基地房屋里经营的行业和设立条件进行了规定。如在城镇住宅内开设的项目只能从事10种行业,分别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集成电路设计;文化创意、翻译;工业、时装设计,电子商务、无实体店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代理;股权投资;提供上门服务的家庭服务,和个体出租车客运。在农村宅基地房屋内从事经营的项目,不得违反住所禁设区域清单规定。
在城镇住宅,包括独立住宅和非独立住宅里设立项目前,均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苏州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住宅商用有利于提高住宅用房的利用率,但弊端也明显,会增加小区人流量、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等,提出这一要求,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经营者对周边居民的干扰。
此外,“意见”还规定,在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用建筑内申办的企业,营业执照将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也就是说,在住宅里办了企业,并不意味着改变了房屋性质,并不意味着住宅就变成了商业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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