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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涨40万 昆山卖家故意违约结果“悲剧”了!

来源:  南京晨报 苏州房掌柜  2017-01-11 08:42:49
[摘要]市民方先生买房遇到了烦心事情:去年2月底才签的合同,3月初卖家就说学区调整,房屋涨价不卖了。无奈之下,方先生将卖家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市民方先生买房遇到了烦心事情:去年2月底才签的合同,3月初卖家就说学区调整,房屋涨价不卖了。无奈之下,方先生将卖家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昨日(1月10日),江苏高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卖家还承担了近两万元的诉讼费用。

  方先生与张先生于2016年2月20日通过房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成交合同》,约定张先生将房屋以110万元出售给方先生,中介费和其他费用由方先生承担。双方于2016年3月10日前过户。

  但是在约定过户之日前,张先生口头告知方先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继续履行需要增加40万元。方先生不同意,愿意一次性支付余款。双方协商不成。方先生将张先生诉至江苏昆山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江苏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张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又反悔,擅自提高房价的行为系根本性违约,方先生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方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张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方先生过户完毕,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张先生向法院申请领取购房余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张先生负担。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人们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应予遵循。当前房价不断上涨,导致卖方为了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违约的案件层出不穷。碰到这种情况,如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不存在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定情形下,买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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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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