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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再出调控新政 允许部分商办项目有条件转为住宅

来源:观点地产网  武瑾莹 苏州房掌柜  2017-01-20 07:46:35
[摘要]近日苏州市下发《关于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不含吴江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商办土地 ...

  近日苏州市下发《关于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不含吴江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商办土地进行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的调整。

  《意见》提出,对出让项目所在区域商业办公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规模过大,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开始销售(包括原已销售房屋目前已清理完成回购处置)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通过调整土地规划条件、用途,引导项目建设用地转型利用,用于住宅或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此外,对市场销售利用困难、开发建设限制因素较多的商业办公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一项目一策”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促进销售利用。

  其中,根据市场需要,企业将商业办公项目申请用作兴办文化创意、科教研发、健康养老、旅游度假、众创空间、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经批准后,可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文件规定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可根据新用途和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土地价格。

  另外,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属地政府可以根据公共配套需求,通过回购、土地置换等形式,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或项目用于医疗、养老、教育和社区服务等进行有效利用;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收购兼并商业办公项目或企业,盘活市场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该政策适用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建设完成,或已竣工尚未实现销售的商业办公用房或项目。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开发用地除外。 此外,2015年1月1日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用地规划调整。2015年1月1日以后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必须按确定的用途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申请调整。需促进市场销售利用的,执行有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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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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