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企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即日起执行。
在土地出让时,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要求房企自持商品房屋用于出租的,《通知》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进行注记“不得销售、转让”。
《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或转让,同时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通知》表示,将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国土部门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2025-06-17 09:34
2025-06-17 09:03
2025-06-17 08:52
2025-06-16 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