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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申请具备哪些资格?

(匿名) 2017-12-11 看房
苏州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申请具备哪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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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苏州已全面实现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对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房源筹集、租金水平、分配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对象: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新就业无房人员和城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线:3360元。

      具体条件: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户籍,并符合现行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除外;

      (3)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员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政策。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2)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地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

      (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3)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并已有一定的年限;

      (4)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材料——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庭成员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3、家庭住房证明:私房产权证、公房租赁证、其他住房说明材料;

      4、经济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济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

      5、低收入家庭与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需提交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各类经济收入证明及材料;

      6、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诚信填写《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申报审批表》;

      新就业人员(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

      1、大中专院校毕业证;

      2、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证明;

      3、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4、经济收入证明;

      5、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

      1、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证明;

      3、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4、经济收入证明;

      5、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租房申请如何写范文

      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公示。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再次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选房。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受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

    • 2017-12-11 09: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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