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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来看看小区管理将有哪些变化
18年11月27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进入分组审议。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了解到,草案共8章103条,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重点规范了物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张弛有度促进业主自治,明晰了相关各方的主体责任。
关键词:业主大会
降低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降低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要求,解决了首届业主大会召开难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问题。
比如,草案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此外,草案规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 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住宅小区因客观原因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关键词:物业服务
企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督,草案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服务公开透明和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草案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情况。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或者更换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信用信息档案。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实施限制或者停止接房、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为,以及侵犯或者越权限制业主权利的其他行为。
关键词:物业服务收费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草案提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业主委员会和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原物业服务企业追收业主欠缴费用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方式,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其中, 属物业专有部分的费用, 由业主缴纳; 属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费用, 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专业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从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业单位缴纳的,专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不得因未缴纳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
2025-07-1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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