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车位(库), 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 (库),应当进行公告, 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 (库); 属非住宅配套车位 (库)理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 不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区(库)的, 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 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收益,草案规定,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对公共收益用途作决定的,公共收益按年全部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房掌柜整理自重庆晚报、重庆日报、华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