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中国人的人生大事,收房是人生幸事。重庆的古某却在大事和幸事中间,被“预交物业费”这道栅栏一直阻拦至合同约定交房日过后的463天开发商才交付房屋。古某将此事诉诸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
据了解,2017年5月11日,古某购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某小区商品房一套,通过首付及按揭的方式支付全部房款860102元。开发商应于2017年8月17日前将房屋交付古某,但古某2017年9月12日、29日两次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均以未预交半年物管费为由拒绝交付,直至2018年10月25日,开发商逾期463天后才交付房屋,古某起诉到江津区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古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并无古某需交纳相关物业费后开发商才交付房屋的约定。该合同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义务,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古某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逾期超过90日,购房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房掌柜整理自新华社、律视微言、江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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