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明明就是看中了商家一期的房型,并在售房者信誓旦旦的保障下,才下单买了所谓与一期房型一模一样的二期房,哪知道房子交付时却发现房型压根就是一回事。找到商家理论,对方却说“口说无凭”,并指出购房合同里的 《补充协议》已经让自己免除了责任,不怕打官司。瞧瞧,到底是买房的没有卖房的精,人家早留了一手。不过这糊弄消费者的错,真就如此容易推卸吗?
事由:都是“口头约定”惹的祸
2008年4月,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吴江盛泽镇西郊建造商品房。一期工程竣工后,由于该楼盘地段好、价格适中,很快就销售一空。2010年9月,二期工程相继开工。同年11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期房。
据购房者说,当初在订购二期商品房时,他们是冲着开发商一期房型的广告宣传及售楼处的沙盘模型,才决定购买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他们还特意问清楚,二期房型是否与一期房型一样,在得到开发商销售经理肯定回答后,才签订了合同,并支付房款的。万万没想到,2011年12月20日,他们接到开发商交房通知书,高高兴兴地去验房时才发现,二期商品房的房型与一期房型大相径庭。在与开发商交涉中,对方态度相当强硬:“当初只是说二期房型和一期的一样,没说过‘一模一样’,而且是‘口头约定’,现在一切按合同办!”
15户购房者听到这样的回答,顿时“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大队人马涌向售楼处,有的甚至动手开砸售楼处的沙盘模型,随即惊动了“110”。此后,在民警的劝阻下,购房者们找到消保委盛泽分会投诉。
调解:先给开发商理理思路
消保委盛泽分会受理了消费者的投诉。分会秘书长顾海云一方面安慰购房者:“要理智维权,不要冲动,问题总是能够解决的。”一方面立即约见开发公司销售经理了解情况。
开发商对盛泽分会的解释是:一,当初签订合同时已向购房者说清楚,房型结构类似一期,并没说是“一模一样”;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补充协议》第14条写得很清楚,“出卖人发布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样板房仅为示意,不作为实际房屋交付的标准。”根据该条款,开发商认为自己没有欺骗消费者,因此“不怕打官司”。
消保委却不同意开发商的说法,认为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排除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作为合同的要约部分,但经分析,开发商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由: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提供的,其中的补充条款也是开发商事先拟定的,《房型平面图》是合同的重要附件,开发商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房型平面图》并经买受人签字确认,是开发商的责任,但开发商在合同中仅附有《房屋位置平面图》却没有提供《房型平面图》,造成对房型约定不明确,责任在开发商身上;二,先不说开发商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型都是口头约定,而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口头约定”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15户购房者都一致认定当初签订合同时,销售经理作出过对房型的承诺,那么“口头约定”的可信度应当倾向多数人,也就是说,可以推定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作出的承诺是真实的。
消保委的一番分析,说得开发公司销售经理无言以对。接着,顾海云要求开发商进行换位思考,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为平息纠纷作出让步,对购房者作一些经济补偿。开发公司销售经理当即表态:“消保委的分析有道理,回去马上向老板汇报,召开董事会商量,一定接受消保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