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开发商以现金补偿购房者
回过头来,消保委再对15户购房者做工作,指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也有过失,不应该草率签订合同,特别是没对《补充协议》第14条的内容作认真分析。因为该条款是开发商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一经订立,在房型上其实没有标准,这样就对购房者很不利,购房者即使走司法途径也难有胜诉的把握。
消保委劝购房者,要正视现实,想要开发商对房型“显原型”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能否以让开发商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解决纠纷。其实,15户购房者中也有就本次纠纷咨询过律师的,律师的说法与消保委的意见基本一致。因此,15户购房者很快统一了想法———接受消保委意见。
由于双方都能接受调解意见,消保委盛泽分会很快启动人民调解程序,组织双方调解。最后15户消费者与开发商协商达成一致,由开发商补偿每户购房者购房款的3%共计30多万元作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