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市公积金中心将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
《办法》是我市2006年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按照该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这表明了政府将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巩固实施,增强社会住房保障能力,促进百姓安居乐业。
在《办法》中,明确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同时,《办法》还对单位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置及低保、低保边缘、特困对象、残疾人员和“40、50”下岗失业等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倾斜政策。
为了保证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公积金中心将联合苏州市中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工作。评估将重点围绕“住房公积金决策”、“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开展。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办法》的立法、执行情况,尤其是社会性方面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可于今年8月1日前书面函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一处(苏州市干将东路877号),或直接发电子邮件至szgjjhpg@163.com。联系电话:65237491、65237929。
2025-09-22 16:12
2025-09-22 15:56
2025-09-22 15:51
2025-09-22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