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动人心的网店季末大促销时狂购一气,货到后,冷静一盘算,果然冲动是魔鬼,有几样选错了的,拿去退换吧,结果在店家碰了一鼻子灰,“打折品不接受退换”……今后,类似电商自说自话的“规定”,将不再成立。近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官网上,有关新《消法》的具体处罚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就一些消费者经常碰到并普遍关心的问题请苏州市消协的相关人员作了解读。
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最高罚50万元
在《处罚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有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网店“无理由退货”难的投诉如今已成网购纠纷的主要内容。
在《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货义务。那么,如何界定故意拖延和无理由拒绝?主要看是否有以下情形: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七日的; 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超过七日的。
“我们经常被告知因为包装等原因影响二次销售不得退货的理由,今后就不成立了。”消协的相关人员说,违反规定的,将按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最高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工商部门还要把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无理拒绝退款最高可处10倍罚款
在美容美发、健身养生、甚至大型百货商场,一种名为预付费的消费方式逐渐流行。消费者先在卡内充值一定金额,再长时间慢慢消费,好处是在充卡之时,就与商家约定有大力度折扣可享。但自从这种方式流行开来之后,消费纠纷不断。最常见的是,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商家提供的服务与当初承诺相比,打了折扣,效果也不理想,想终止,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退款。
今后,这样的情况也会改观。《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若对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的,或自合同约定期限之日起超过七日、无合同约定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过十五日不予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按照新《消法》第56条规定,工商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虚假“清仓价”、虚标成交量均算欺诈
在消费时,我们常常会被“清仓价”“甩卖价”“亏本价”等诱惑人心的词打动,但商家叫卖的这些信息是否真实,不得而知。按照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信息和服务。若有以下几种情形,都为虚假宣传行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
还有那些网购时,常被我们用来参考的网店评论,也经常被曝有猫腻,有店家请托,实施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的情况,这些均属欺诈诱导消费者行为,按照《消法》规定,工商部门都将予以处罚。
苏州实施等待江苏细则
此次征求意见截至10月4日。对消费者来说,更关心这些非常好的做法究竟何时能落到实处?“这是针对今年3月15日公布的新《消法》的具体实施办法。”苏州市消协秘书长刘步衔说,新《消法》要落实到位,有很多内容需要细化,于是就有了这个《处罚办法》,这让工商部门今后在处理纠纷时更有依据。
“苏州的具体落实还有待江苏省工商局有关于此细则的出台,预计不用等太久。”刘步衔说,省工商局会在国家工商总局这个《处罚办法》的基础上,随后制订一个更细化的实施办法,一旦这个办法敲定下来,苏州就将参照实施。
2025-09-1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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