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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盼湖镇浦港路挂出住宅用地 起始价1.15亿

来源:  江苏土地网 苏州房掌柜  2013-05-02 09:35:42
[摘要]一、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申请人的报价申请,出让人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有效竞买人数,直接或竞价确定土地使用者。

  一、本次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申请人的报价申请,出让人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有效竞买人数,直接或竞价确定土地使用者。

  竞买申请人须认真审阅本须知。

  二、挂牌文件有:

  1、苏州市吴江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2、苏州市吴江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须知;

  3、苏州市吴江区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竞买报价单;

  4、成交确认书;

  5、苏州市吴江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文本;

  6、挂牌出让地块建设规划设计要点;

  7、挂牌地块规划红线图;

  8、挂牌地块宗地图。

  上述文件由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

  三、本地块的竞买人资格及要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和自然人,除在本区内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与股东)、自然人及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均可申请参加。

  WJ-J-2013-022号地块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分割销售。

  四、吴江区国土资源局自发布挂牌公告之日起,向有意参加竞买者发放所有挂牌文件,并于规定的时间地点内组织报名登记。

  五、申请人申请时须出示(提供复印件)有效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人有效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并提供报名申请表、竞买报价单及保证金缴费凭证。保证金交入以下账户:

  户名: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土地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帐号:0706678011120100268555。

  本条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2013年5月27日上午11时前,能有效进入指定银行帐户的华东三省一市汇票、本票、其他进帐单或电汇的回单。

  竞得者的履约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视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未竞得者的履约保证金在挂牌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全额退回(不计利息)。

  申请报名的受理时间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27上午11时(正常工作日时间)。申请人报价单所报价格必须高于报名时最新挂牌价格,且每次加价幅度为10元/平方米或为10元/平方米的整倍数。受理地点在苏州市吴江区行政行政服务局土地储备交易窗口(21窗口)。

  六、申请人在交付保证金、提交申请时,必须认真填写好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报价单各栏内容,并递交苏州市吴江区行政行政服务局土地储备交易窗口。

  报价单中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七、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才能取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提供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报价单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4.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报价单未盖章,法人代表未签名;

  7.竞买人未按本须知规定交付保证金的;

  八、竞买申请人对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期内前来吴江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或拨打0512-63982324电话咨询。

  九、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出让人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2、竞买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保证金、递交报名材料及报价单;

  3、经审核,符合竞买条件的申请人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出让人指定时间、地点组织现场竞价。

  十、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挂牌竞买报名时间截止后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满足公告及本须知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报名截止后,有二个或二个以上都已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仍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对该地参照土地拍卖方式进行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3、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当即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十一、竞得人必须按照《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出让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竞得人的成交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二、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方式:竟得人在2013年11月29日前余额付清。

  十三、竞得人在成交后应承担每平方米1.0元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费。

  十四、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苏州市吴江区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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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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