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吗?你是房子的共有人?”工作人员问道。
“没有。不是。”陈女士答道。
“那这房子要过户给谁,与你有啥关系?”
“可是,这房子是抵押给我的呀!”陈女士理直气壮地说。
“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吗?”工作人员问。
“抵押登记?没办。可房产证在我手上。”
“那是没用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如果想要维权,还是要走法律程序。
究竟起诉谁,还真是个问题
无奈的陈女士找到了律师,希望能找到维权的方法。然而律师却告诉她,起诉房管局是不适当的,当然更不能起诉现在的房主。房管局和现在的房主都没有过错,起诉他们几乎没有胜诉可能。
因此,陈女士目前唯一可以起诉的,就是债务人龚先生。律师表示,陈女士和龚先生虽然有抵押的意向,却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所以,严格说来,他们的抵押合同没有生效,没有生效的抵押,当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之所以要做如此规定,意在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房地产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等于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到了一个针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当房主,也就是抵押人想要处置房地产时,须告知抵押权人,特定条件下还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房主难以将房地产过户给他人。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须同时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也就是要提供两份书面合同。比如陈女士和龚先生要去办理抵押登记,就需要提供一份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一份针对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
本案中,陈女士仅仅是持有龚先生的房产证,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根本就不能算是抵押,所以,陈女士的合法权益无从得到保护。而仅仅是将两本属于龚先生的房产证拿在自己手上,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律师在此提醒,人们在从事抵押行为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做法,是存在着认识误区的。
比如在很多人看来,手上掌握着别人的房产证、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就以为掌握了别人的房产或车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当房主或车主想要处理自己的财产时,那些证书在不在身边,对他的处置行为不会造成决定性的影响,最多让他多费一些周折而已。而一般民众手上持有的他人的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对持有人来说,并没有实际价值。
2025-06-2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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