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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苏府〔2016〕150号文件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以购房;不符,则限购。关于贷款事宜,根据职能安排,请咨询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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