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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得炒作“高价地楼栋” 严查中介提供金融服务

来源:  广州住建委 苏州房掌柜  2016-10-20 05:14:20
[摘要]广州住建委等联合发文提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的,如发布“受捧盘”“停售涨价”“高价地”“楼栋”“楼市热闹”等信息,以认筹方式变相收取定金,或者在取得预售证10日内没有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 ...

  广州住建委等联合发文提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的,如发布“受捧盘”“停售涨价”“高价地”“楼栋”“楼市热闹”等信息,以认筹方式变相收取定金,或者在取得预售证10日内没有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的,均将被严肃查处。此外,中介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如代收代管交易资金、提供首付贷及其他金融服务,也将被严查。

  以下为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广州市住建委、国土规划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加大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市、区两级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已成立专项检查小组,即日起在全市开展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活动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检查整治专项行动,并联合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对问题突出的开发项目进行重点监管、联合检查。

  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宣传,如发布“受捧盘”、“停售涨价”、“高价地”、“楼栋”、“楼市热闹”等信息以营造市场供不应求的假象;

  (二)捏造或散布涨价、政策变化等谣言扰乱市场秩序;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如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四)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如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

  (五)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如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外加价,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六)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七)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向他人销售;

  (八)其他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的行为。

  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未备案从事中介业务;

  (二)不规范履行公示义务,如不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不公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和标准,不公示收费项目及其依据和标准,不公示交易资金安全提示信息,发布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已失效的房源信息;

  (三)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如代收代管交易资金、提供首付贷及其他金融服务;

  (四)中介服务不规范,如合同内容不规范,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不告知交易资金托管事项;

  (五)中介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多种措施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督、国土规划、物价、工商及其他职能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依法实施以下9种措施的行政处罚: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暂停使用网签系统;暂停直至禁止参与土地竞买;暂停商品房销售、经纪、代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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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艳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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