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在房地产和建筑领域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咨询热线:62998859 案情回放: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小区内某顶层业主在楼顶搭建房屋,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楼顶空间。业委会与之理论时, ...
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在房地产和建筑领域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咨询热线:62998859
案情回放: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小区内某顶层业主在楼顶搭建房屋,影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楼顶空间。业委会与之理论时,该业主表示物业服务公司同意其搭建,拒不拆除,产生争议。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有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楼顶部分不为顶层业主专有,而属于业主共有。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要求其拆除搭建构筑物,若该业主拒绝拆除,经协商无果业委会可以起诉顶层搭建的业主,要求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