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市场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加快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实行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对建筑、房地产等企业和人员的监管,依法查处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现售备案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制度、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多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5.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按照放管结合、统筹协调原则,转变政府管理工程建设标准方式,构建层级清晰、简明适用、配套衔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加快强制性标准制定,发挥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法规约束作用。限定推荐性标准制定,推荐性标准制定范围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过渡。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切实增强标准有效供给。稳步提升标准水平,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清理并整合现行强制性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情况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增强我国标准与国际通用标准指标体系、技术口径等的一致性。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6.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重点工作部署,分别在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研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7.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法水平。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法律顾问意见制度,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开展立法前评估,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8.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在报批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9.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配合国务院做好国务院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1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法律顾问的意见。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13.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机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提交讨论的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
14.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选聘专业水平高、公信力强、社会形象良好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为法律顾问。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办理重大复杂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时,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保证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5.推进公职律师试点。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公职律师所在的部门要为公职律师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公职律师申请开展执业活动、参加培训等履行公职律师职责所需费用,由其所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改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执法人员身份编制等问题。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严格队伍管理,注重人才培养,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所需。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17.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继续实施好城乡规划、工程建设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完善城市管理、房地产等领域的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表明身份、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程序,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8.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城市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加强执法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时配置和更新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19.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同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继续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
2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结合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工作,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实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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