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州市工业项目用地公开交易暂行办法》(苏府〔2007〕84号)、《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苏府〔2007〕86号)等文件精神,苏州市工业用地应实行公开交易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地块位置及规划指标概况
二、土地挂牌竞价出让受让对象
本次挂牌的14宗土地,除苏吴国土2016-G-21号、苏相国土2016-G-13号地块外,凡具备发改部门的项目审核书面意见(或备案文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苏吴国土2016-G-21号地块用于建造仓储用房,苏相国土2016-G-13号地块用于建造标准厂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
苏吴国土2016-G-21号地块用于建造仓储用房、苏相国土2016-G-13号地块用于建造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但标准厂房入驻企业产业符合《苏州市新兴产业统计分类目录》,项目需经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并在开发区注册公司。其他工业项目用地地面建筑物全部竣工5年后方可出租。
苏吴国土2016-G-21号地块用于建造仓储用房、苏相国土2016-G-13号地块用于建造标准厂房,所建建筑不得分割转让。其他工业项目在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转让,但地面建筑物必须全部竣工后,才能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其他要求:各地块入驻工业、标准厂房、仓储用房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并不得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特别说明:苏相国土2016-G-13号地块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第一期40%的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剩余60%的土地出让价款。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024-04-28 20:10
2024-04-28 18:55
2024-04-28 18:45
2024-04-26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