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分区域测算住房项目成本,在此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率控制在10%左右,并将各区域住房销售价格区间在媒体上公布,同时在物价部门的备案价格应在公布的价格区间范围内。超出价格区间的商品房将无法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无法取得预售证。
此举目的在于防止房价反弹,引导刚性需求的人群理性购房。然而对此楼市新政,开发商表示开发成本存在很多变动因素难以测算,购房者表示能否防止房价反弹还要看设置的具体住房售价区间,业内人士则称可操作性不强。那么,“房地产利润控制在10%”到底可行不可行呢?(相关报道见B3版)
知易行难
从理论上讲,陕西的“房地产合理利润率”政策,试图通过价格干预,来控制居高不下的房价,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从而减少普通老百姓对高房价的抱怨,舒缓政府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压力。从另一层面来看,在每年的全国和地方“两会”上,有关公布商品房成本价的提案和议案,一直络绎不绝,陕西省出台这一公共政策,可以说是对国家政策和民间声音的呼应与实际动作。
然而,笔者觉得,理论终归是理论,从现实来讲,对房地产行业硬性规定10%的合理利润率,知易行难。首先,界定房企利润率10%,恐难操作。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利润,由于开发成本,因市场与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在未到项目销售完前,不好计算其利润。而且“房企10%的利润”合理标准如何衡量?比如,一些服务餐饮业的酒水,翻倍是经常事,都不算暴利,而房地产利润超过10%,就认为是不合理了?
与此同时,“房企利润率10%”,没有现行法律文本支撑。实际上,国外在控制房价利润上,都有法律作后盾。德国法律就有明文规定“开发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即为‘超高房价’,就是违法行为”,而超过“合理房价”50%则为“房价暴利”,就是触犯刑法,要判处出售者3年有期徒刑。反观国内,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要限制房价,包括规定合理利润,必须另立新规,重新修订现行法律文本。
更为重要的是,倘若这项公共政策硬性执行,极有可能带来诸多负面效应,不仅会让房企因利润控制所迫,偷工减料,恶意减少成本支出,像有些保障房那样“楼脆脆”,屡屡出现房屋质量问题,而且也会导致房企破产或倒闭,开发商“跑路”,进而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最终波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显然,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下,管理一种商品尤其是商品房,应该以市场调节机制为主,在市场失灵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预。价格干预犹如战争中的“核武器”,不到关键时刻,不能像常规武器那样频频使用。因此,房价应以市场调节为主,价格干预为辅。至于商品房何时启用价格干预政策,既要看市场和民意,更要有法律作约束。在进行临时价格干预前,还要做好税费清理,以及地方政府摒弃土地财政这两门功课,否则,不仅难以药到病除,也难以服众。
2025-03-1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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