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政府出台 《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了闲置土地处置、低效工业用地再利用、城市更新建设、以及农村集体存量土地利用等方面的鼓励政策,旨在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水平。
据了解,2000年至 2010年 11年间,苏州全市供地总量为111.37万亩,其中工业用地68.2万亩,占供地总量的61%;截至目前,苏州市的土地开发强度已经达到28%,而江苏省定的开发强度上限为30%。据此测算,未来该市可新增的建设用地最多不能超过45万亩。
苏州寸土寸金,建设趋向饱和,如何为未来发展腾出空间?苏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同时,必须通过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来提高土地的产出率。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首次对可以盘活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适用于:闲置土地、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城镇范围内规划已作调整有合法权属的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低效利用和城乡规划已作调整的土地资产、专项规划已明确将复垦为农用地的各类农村居民点。
该《实施意见》还加大了对企业用地回购的支持政策,明确了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制定标准,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指定全资国有公司开展企业回购,同时也鼓励各地在条件允许内,在工业集中区内进行适度的高标准厂房开发建设,以节约土地。
另外,对于面广量大的乡镇农村,《实施意见》明确指出,鼓励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存量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并加快农村居民点集聚建设。
《实施意见》还明确,苏州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最低投资总额,最低投资总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低于最低投资总额的新建工业项目或搬迁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进驻高标准厂房。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士分析,《实施意见》的出台及实施将有效助推城乡一体化进程,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的收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的存量建设用地按城乡规划所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对存量建设用地不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留用地建设社区用房或经营性持有物业用房,从而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2024-05-1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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