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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最新的管理细则需看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苏州房掌柜  2016-08-25 08:18:12
[摘要]苏州市府8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 ...

  第五章 房源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并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在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楼盘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

  (三)设计、施工、销售已取得有权部门的许可;

  (四)施工进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楼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楼盘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及复印件;

  (四)楼盘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筹资情况说明;

  (五)楼盘项目总平面图;

  (六)现房销售的楼盘在申请备案时,须提供《商品房屋登记注册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按下列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申请备案楼盘进行调查审核:

  (一)准予备案的,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当地担保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对申请备案楼盘进行现场踏勘,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不予备案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将申请资料退回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备案楼盘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或终止备案:

  (一)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的;

  (二)出具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三)对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购房价格的优惠与商业银行贷款不一致的;

  (四)备案通过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

  (五)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六)楼盘项目已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烂尾迹象的;

  (七)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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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艳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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