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应在下列规定期限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购房款之日起到合同载明的付清全部购房款日期之前。对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经分支机构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三个月。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
1.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从签订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之日起到房产登记机构颁发新房屋权属证书日期之前;
2.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以契税完税凭证的日期为准)起三个月内。
(三)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载明的有效期限为准;
2.已竣工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核发之日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应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为不同分支机构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所购住房所在地分支机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卡、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单身声明。根据所购住房类型,另需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新建住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首付款收据与银行转账凭证(POS单和银行盖章的个人银行账户明细);
3. 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的住房不需提供);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三)购买存量成套住房未采用资金托管方式:
1.《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
2.预付购房款证明;
3.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原《不动产权证书》;
4. 分支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建造、翻建住房:
1.未竣工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
2.已竣工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以另有住房(包括第三方)抵押的,还需提供该抵押住房经评估后由担保机构出具的《房产价格认定书》。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不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在选择并办理担保手续后,持分支机构出具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到指定的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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