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及所辖各市、区政府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有关贷款对象、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规定,可根据相关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由公积金中心报经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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