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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最新的管理细则需看

来源: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苏州房掌柜  2016-08-25 08:18:12
[摘要]苏州市府8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 ...

  苏州市府8月1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并于8月12日起实施。同时,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于8月12日实施新的《细则》。

  2014年12月25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房金〔2014〕138号)发布 根据2016年8月12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决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下列两种情形的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二)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本项所述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第八条 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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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艳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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